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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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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按现状拍卖[1]

  按现状拍卖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事先在拍卖规则中声明,拍卖人或委托人将以竞买人在展示期间看到的实物样品的状态为标准,将该实物交付买受人。目的在于避免交付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按现状拍卖的法律依据[1]

  拍卖起源于罗马,按现状拍卖作为最古老的拍卖规则之一,已为人们所接受。随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也有了相应的按现状拍卖规则。(1)实体法。《拍卖法》第24条、第31条规定了拍卖成交的移交规划即拍卖人、委托人应依约定移交拍卖标的物。该约定即包括了拍卖人声明的拍卖规则与注意事项。第61条的免责条款亦属于现状拍卖的一种特别形式,即拍卖人、委托人事先声明了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2)程序法。在我国强制拍卖法律制度中,对按现状拍卖规则最明确的规定见于《海诉法》及其解释,如《海诉法》第38条规定,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和监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所谓“船舶现状”《海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8条规定的船舶现状指船舶展示时的状况。

按现状拍卖规则的瑕疵责任

  《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虽然条款在拍卖中不适用,但在我国强制拍卖法律制度中,如果由可归责于执行法院的违法原因,出现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造成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失的,执行法院应承担其侵权责任;当拍卖标的出现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出现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依《拍卖法》第61条规定向拍卖机构请求承担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这里包括责任两种情况,一为拍卖人、委托人事先对已知瑕疵未声明的,二为交付的标的物与展示时不一致的情况。因为一方面拍卖人、委托人有可能出于过失未告知,一方面有标的物可能因其他原因发生灭失或损坏而无法交付。

参考文献

  1. 1.0 1.1 方昀著.强制拍卖新论.武汉出版社,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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