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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管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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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运人管货义务

  承运人管货义务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义务。管货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不得特约减轻或者排除。

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内容[1]

  承运人管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妥善:是对承运人客观条件的要求,即要符合货物运输和保管的技术水平、操作设备与安全程序;

  2.谨慎:是对承运人主观状态的要求,即承运人对货物保管的处理要合理、稳妥、安全。

  3.关于存续期间: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装载开始,至在卸货港货物卸载完成为止的整个过程。

  一般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装载:是指货物从一个适当地点移到另一个适当地点,具体是指货物从岸上或水上至船上货舱或其他载货处所的位移过程。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特性装载,使用相适应的装货设备,对危险货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义务是不可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承运人雇用装卸工操作,他对装卸工过失所造成的货损负责。

  搬移:也被译为操作、操纵等。是指对货物加以捆绑、垫舱及使用适当的装卸用具,是一个较复杂的概念,对搬移行为本身是否存在不当难以简单界定,需要结合搬移行为的动因来判断。因此,这一义务的履行需要与案件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考虑,根据货物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积载:是指根据积载图、舱容和货物性质,合理安排船上货物装载位置的一项组织工作。积载的目的是要充分利用船舶载重量和载货容积,保持船舶稳性和适航,提供货物安全运送条件,加快装卸速度。因此,它是管货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货物的种类或性质不同,承运人的积载义务也有所区别:对普通货物,承运人被视为这方面专家,托运人不需要对该货物的积载作出特别指示,承运人就应达到良好积载;而对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应给承运人特别指示,但这不需要包括从装载到卸载的整个期间管货的所有方面,只需包括使承运人能采取良好制度的足够通知。

  运输:是指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港。承运人在通常情况下应按规定航线航行。除非为避免海上风险,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其他合理原因,否则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保管:是指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妥善而谨慎地加以保管和照料,在装货之前就应仔细研究货物以防止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其中包括船方须适时合理地使用通风设备,调节冷藏舱温度,注意对货物的看守。防止装卸工人或岸上人员偷盗货物、拧紧舱盖或除去舱盖锈蚀等。

  照料:是指对货物适当通风或冷藏等处理。

  卸载:是指从船上至岸上或水上驳船或其他设备的位移过程。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运用适当的器械并按积载图的要求操作。卸货是运输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承运人履行其管货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卸货前应做好卸船准备,卸货时应使用正确的卸货工具和方式,采用安全和合适的方法将货物卸下,以便收货人能检查和收取。同承运人的装货义务相同的是,承运人的卸货义务也是不可转委托的,必须为装卸工的疏忽而引起的货物损失负责。

  实务中,承运人常需将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港口作业委托港口经营人,承运人与港口经营人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另外,在货物待运与待交期间对货物的照管,承运人不负强制责任,但仍须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法》规定承担货物照管义务。也就是说,承运人可与托运人特约减轻或免除责任,但不得就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预先排除。

承运人管货义务与免责权利

  1、举证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承运人在装货至卸货的整个运输过程中妥善而谨慎地履行规定的七项管货义务,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并因此造成损失,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当承运人未尽管货的义务和承运人可免责的原因共同致损时,若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可免责的原因致损,则承运人应当对全部损失负责。若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可免责的原因致损的部分,则承运人仅对未尽管货的义务承担责任

  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的区别

  “管船过失”是指船长船员等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的有效性能和状态上的过失行为,而“管货过失”则是指船长、船员等未能妥善、谨慎地完成每一管货环节的过失行为。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承运人对管船过失而引起的货损是可免责的,而对管货过失所引起的货物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唐霞.论承运人的管货义务[N].宁夏:宁夏银川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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