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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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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留置权 (carrier's lien)

目录

什么是承运人留置权[1]

  承运人的留置权是指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所承运的货物。

承运人留置权的条件[2]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这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最为基本的义务之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应当满足下列要件:

  (1)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及其他途中由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

  (2)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然在承运人掌管之下。

  (3)承运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即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数量应当合理,使得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不得留置过多货物,否则构成不当留置。“合理限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否合理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不能作过于苛刻的要求。

  (4)运输合同没有事先排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

  存在争议的是,承运人是否只能留置债务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享有所有权的货物?我们认为,债务人对货物享有所有权不应当是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必要条件。只要是运输合同的标的物,无论其所有权主体是谁,都不影响承运人留置权的行使。

参考文献

  1. 郑翔 张长青编著.运输合同签订与风险控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
  2. 刘有东主编.合同法精要与依据指引 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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