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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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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意定拍卖[1]

  意定拍卖是指引起财产拍卖的原因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拍卖便不会发生。

意定拍卖与法定拍卖[2]

  意定拍卖是指引起财产拍卖的原因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没有当事人的选择,拍卖便不会发生。而法定拍卖指引起财产拍卖的原因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拍卖委托的意愿必须和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拍卖的民事性质决定了意思自治在其中的地位,意定拍卖便是其集中体现。意定拍卖是拍卖的一般形式,它要求财产所有权人提出一个完全自主的拍卖委托,委托不受其他因素支配。换言之,委托拍卖只是财产所有权人的选择之一,他完全有权利选择其他处分方式,委托拍卖是当’扛人的意思自治权。

  意定拍卖中为当事人保留的意思自治权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有权的权能开始分离,财产所有权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直接处分自己的财产,他在财产上的权益必须依赖他人的处分实现,在此情形下为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就必须有一种公正的交易方式。前述拍卖的性质可知,拍卖在公正的交易方式中首屈一指。当拍卖被法律强制规定作为一定财产的处分方式时,法定拍卖便产生了。可见,法定拍卖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以保证所有权人得到公正对待为思考的出发点的。

  法定拍卖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较为常见。大多数国家将国有资产处分、罚没物品处分列入法定拍卖范畴。另外法律还规定将下述物品列入法定拍卖:金融部门的借贷抵押财产、典当企业的绝当物、保险公司理赔后需处理的损余物品、无人认领或无主物品等。

参考文献

  1. 苏号朋著.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08.
  2. 刘宁元著.拍卖法原理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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