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
出自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
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依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在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本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矿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境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通过该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记。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点
一、工业产权的独占性
工业产权的独占性也可称为专有性或排他性。这种独占性表现在:权利人可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卖给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工业产权的价值。如果任何人未经工业产权的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别人的专利,就构成了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的独占性同时还表现为:在一国内,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人专利权,一旦某人依法取得了专利权,那么其他任何人就不能再取得同项的专利权。商标权的独占性也同样表现为:一国内,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不能同时注册两个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一旦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被获准注册,即获得了商标权,其他人就不能再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二、工业产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在某一国取得的工业产权,只受该国法律保护,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力,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一国的工业产权要在其他国家获得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程序向该国申请,经该国专利机构审查批准或登记注册后才予以保护。
三、工业产权的时间性
各国的工业产权法都规定了工业产权的有效期限,过了有效期,这些权利便自动丧失,就不在受法律保护,发明创造就成为社会共有的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利益它。
工业产权的范围
工业产权的范围意指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范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巴黎公约》所界定的上述各项。此外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又有一些智力成果被纳入工业产权的范围,如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均在受保护范围之内。狭义的工业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工业产权还可以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两个类别。创造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是人们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工业领域,对象在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及其他具有竞争意义的商业标记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为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显著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之中,可识别性是这类客体的基本特征。
- 0
- 推荐
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国际商会广告行为准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三资企业
- 专利制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债转股
- 公司发起人
- 公司设立登记
- 关联企业
- 典当
- 典当行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出资违约责任
- 品牌使用者决策
- 商号权
- 商标使用许可
- 商标国际注册
- 商标注册优先权
- 国民待遇原则
- 国际企业
-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 国际技术贸易
- 国际独资企业
- 国际许可证合同
- 地名商标
- 实收资本
- 对等贸易
- 市场经济秩序
- 应纳税所得
- 技术入股
- 技术经济协作
- 技术贸易
- 投入资本
- 抽逃出资
- 招股意向书
- 期间费用
- 权利抵押
- 权利瑕疵担保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金
- 瑕疵出资
- 知识产权
- 竞争情报
- 经济权利
- 绿地投资
- 联营合同
- 股份合作制
- 虚假出资
- 补偿贸易
-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 财务英语英汉对照表 (I)
- 财团抵押
- 贸易自由化
- 资本维持原则
- 银行贷款
- 零售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