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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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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证书(Academic Certificate)

目录

什么是学业证书[1]

  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达到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凭证。

学业证书的制度[1]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这一规定,确立了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证书。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凡经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可获得毕业证书。按照我国的学制系统,完成不同阶段和级别的学习任务者,可分别获得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大专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等。在高等教育阶段,对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可发给结业证拇;具有正式学籍,其学历已达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个阶段学习任务中途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非学历性学业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这类学生如要获得学历证书,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学历文凭考试或者自学考试

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的意义

  教育领域曾出现甚至现在仍有乱办学、滥发学业证书的现象,有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发放超其层次、规格或职能范围的学业证书。一些个人或单位不经批准随意开办教育机构,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对不符合招生标准、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生,照样发给学业证书。这些做法破坏了国家教育标准的完整统一,危害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利,只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结构和教育考试机构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这是对学业证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保证。学业证书制度是保证教育活动有序进行,保证教育质量稳定发展,维系国家人事管理制度和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教育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有序化、正常化、规范化的重要表现。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业证书制度。

学业证书的种类[2]

  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两大类。

  1.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一般是指学制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对完成学制系统内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学历凭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是学校对毕业生。即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颁发的一种学历凭证。它表明该学生在某一级学校系统地学习了相应的学历教育课程。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相应级别的学历教育学校有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发给经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我国现行的学制系统,分别有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高等专科毕业证书、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等。其中在义务教育阶段,目前在有些地区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已合二为一发放.称“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是学校对学完规定的学业课程而部分课程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颁发的一种学历凭证。结业证书的式样、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它标明结业而不是毕业。结业证书是发给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肄业证书是学校为参加了一定阶段的学历教育课程学习却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即肄业生而发的一种学历凭证。肄业证书是发给具有正式学籍,其学历已达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个阶段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的学生。

  2.非学历证书

  包括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和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培训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职业技术教育施行的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等。非学历证书是学制系统外的教育机构对完成一定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颁发的学业凭证。

  1988年国家教委、人事部发布了《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的若干规定》,对专业证书制度作了规范。专业证书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能作为大专毕业证书,也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专业证书体现了培养人才的多规格的要求。若转换岗位,还应在接受新是专业知识,获取新的专业证书。

  写实性学业证书是指依法设立的办学单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旌培训、进修教学计划,对完成一定的培训、进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的相应的一种证书。这种证书要求如实记载学员在该单位学习的时间、课程及成绩考核情况,作为学员学成后走上社会或回原工作单位供有关部门录用或调动、晋升岗位的参考依据。

  培训证书是对受教育者颁发的,表明其就业前或者上岗前已完成必要的职业技能教育和技术训练的一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在接受职业技术培训期间经劳动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而颁发表明其已具备就业上岗所需要的某种职业某一等级技能或技术的一种凭证。《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证书。”据此,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完成职业教育、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培训证书或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等不同的非学历性证书,这些证书作为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参加就业或上岗的凭据。

  我国人口众多,属于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和教育的需要出发,要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提高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使更多的人接受教育,发展补偿教育继续教育、终生教育,非学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非学历证书应成为我国学业证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

学业证书的法律效力[2]

  法律效力指:“法律基于其所体现的国家权力,以及其中所凝结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和经验,因而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方面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学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基本含义包含两方面。一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没有经过国家批准或被认可,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发放的学历证书国家一概不予承认。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只有经国家批准或被认可其达到规定的教育指标,才有权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二是学业证书的持有者。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证者在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各类学业证书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在劳动、人事管理等法律规定上对不同学历人员或不同级类学业证书获得者在升学、就业、晋升职务、职称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上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学业证书的获得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国家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授权特许其发放学业证书。一般说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之后,批准其设立则意味着国家赋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发放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力,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能否获得学业证书的发放权,取决于多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两大类,即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硬件条件主要是指教育活动中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如教学设施、场地、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软件条件主要包括办学指导思想、教师素质、招生标准、教学质量、教学活动的组织过程与管理水平等。教学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时。依据其硬件、软件情况作出是否授权、部分授权还是全部授权其发放学业证书的决定。因此,有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从设立之日起,就可取得学业证书的发放权或部分发放权;有的则是在批准设立一段时间后,经有关部门的考核和审查,认为其教育质量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时,才能完全或部分取得学业证书的发放权。

  具有法律效力的学业证书颁发,必须严格按规定实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也应该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批准或认可的,就不得擅自发放;经过批准或认可的,发放学业证书必须严格掌握标准、条件,按规定进行。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与其层次、规格和种类不符的学业证书。对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发放的学业证书,国家一概不予承认;对于社会上伪造、买卖假学业证书的活动,国家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以确保学业证书应有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1.0 1.1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教师法治教育读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2. 2.0 2.1 陈恩伦主编.教育法学.重庆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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