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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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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交付(simple delivery)

目录

什么是单纯交付[1]

  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它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两种情形。单纯交付自然是转让汇票的最简单而方便的方法,但是对最后的持票人有不利之处。其主要在于,在不能获得付款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记载而无从知道汇票经过了那些人的手,最后持票人无法或难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背书与单纯交付[2]

  转让汇票,背书不是惟一可行的途径。汇票也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以体现其流通便利的优势。,此所谓交付,是指持票人将汇票交与他人占有以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此种交付的作用仅仅在于转让汇票,与其他票据行为中伴随的交付行为不同,为区别二者,前者常被称为单纯交付。因为背书中的交付行为,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转让汇票权利的方式,持票人如果要将其所持有的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只须将此汇票交付给他人,根本无需在汇票上作任何记载。汇票的接受行为本身就是汇票票据权利的标志,取得汇票的受让人因为接受交付而成为票据权利人。

  不难理解,记名汇票不可能采取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除非记名汇票上出现空白背书的情况,除此之外,单纯交付的汇票转让方式还可以适用于无记名票据。规则的设置总是在安全和效率中间寻找平衡点。同样,单纯交付虽然简单易行,但对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并不足够。因为汇票上不必作任何记载,因此根本无从查出汇票在流通的过程中曾经辗转落入过何人之手。

  我国不允许发行无记名汇票,对空白背书也是持禁止性态度,这等于从法律上否定了“单纯交付”可以作为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方式,亦即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从“单纯交付”转让汇票权利的后果来看,可以把单纯交付看成是可以发生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然而,“单纯交付”并非票据行为的一种,因其并不具备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和要式性。

参考文献

  1. 胡德胜 李文良著.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杨小强,孙晓萍主编.票据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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