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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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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残余法

  残余法也称剩余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而以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使用权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只基地所的纯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部分,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将此残余的纯收益再用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使可求得建筑物的收益价格。在计算归属于土地的纯收益时,一般是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求得土地价格后,再乘上土地还原利率即可求得。

  a2 = a1Lr1 = B(r2 + d)

  B=\frac{a-L_{r1}}{r_2+d}=\frac{a}{r_2+d}

  a: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纯收益;

  L:土地价格;

  r1:土地的还原利率

  B:建筑物收益价格;

  r2:建筑物还原率;

  d:建筑物的折旧率;

  a2:建筑物的纯收益。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从评估原理的角度收益还原的一种,它尤其适用难以准确判断土地或建筑物的价格的情况。

建筑物残余法应用举例

  某砖混结构单层住宅,宅基地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月租金2400元,土地还原率为8%,建筑物还原利率为10%,建筑物评估时剩余使用年限为25年,用建筑物负责任估价法评估该住宅建筑物价格。

  年房租收入=2400×12=28800(元)

  年总费用如下:

  房租损失准备费(以半月租金计)=1200(元)

  土地使用税(每年按2元/平方米计)=200×2=400(元)

  房产税(按年租金的士2%)=28800×12%=3456(元)

  管理费(按年租金的3%)=28800×3%=864(元)

  修缮费(按年租金的4%)=28800×4%=1152(元)

  保险费=288(元)

  年总费用=1200+3456+400+864+1152+288=7360(元)

  年总纯收益=28800-7356=21440(元)

  另运用市场和逼近法 ,求得土地使用权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则土地使用权总价为200×1000=200000元

  归属于土地的年纯收益为200000×8%=16000(元)

  归属于建筑物的年纯收益为=21440-16000=5440(元)

  建筑物折旧率=1/25×100%=4%

  建筑物价格:5440/(10%+4%)*[1-1/(1+14%)^25]=38857*0.9622=37388(元)

  建筑物每平方米价格为着7388÷120=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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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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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0.168.* 在 2017年11月29日 22:14 发表

37388最后一个漏了3

回复评论
LuyinT (Talk | 贡献) 在 2017年11月30日 09:22 发表

116.10.168.* 在 2017年11月29日 22:14 发表

37388最后一个漏了3

没有漏呀,38857*0.9622=37388.2054,并没有漏掉一个3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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