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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物留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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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典物留买[1]

  典物留买是指当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典权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基于典物留买权,出典人转让典物的所有权,必须通告典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留买权,否则,出典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会因典权人要求行使典物留买权而归于无效。

典物留买的权利[2]

  典权人的留买权基于物权而发生,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但是,典权人行使留买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提出与其他购买人同等的条件。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上的同等。典权人无权要求出典人给于低价购买的优惠。

  ②须出典人无拒绝典权人留买的正当理由。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系指在典权成立前第三人对典物就享有优先购买权。例如,在典权成立前典物已租赁给第三人,第三人(承担人)依租赁的法律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典权人的留买权只能在出典人出卖典物时行使。典物所有权因继承、赠与遗赠、互易等原因而移转时,典权人无留买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赵俊劳,张翔.农村房屋宅基地法律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蓝全普.民商法学全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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