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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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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诉(Appeal of Civil Servants)

目录

什么是公务员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1]

公务员申诉的特点[1]

  作为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诉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不涉及本人权益的申诉,公务员无权提出。若其公务员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申诉的对象局限于涉及公务员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处理决定是公务员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奖惩、交流回避、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等作出的处理决定。具体分为行政处分决定和非行政处分决定两种。前者是对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的行为作出的惩戒,后者是因其他事由对公务员作出的处理。

  (3)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这只是当事人本人的主观认定;人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否确实违法或不当,还有待于受理申诉的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因此,公务员提起申诉,并不要求人事处理决定确实违法或不当,而只要公务员主观上认为其违法或不当就可以提出申诉。

  (4)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申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和保障其本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公务员所在机关违法或不当的人事处理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的申诉是国家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事后补救制度,公务员法赋予受到处理的公务员提供表达意见,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利。

公务员申诉的意义[2]

  尽管公务员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力、执行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但与国家权力机关和组织相比,公务员个人也与其他社会公民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条件下,建立公务员申诉制度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能够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务员个人受到不公正或不恰当处理时,可据此提出申诉,获得合法纠正和一定补偿。

  第二,通过这种法定权利的设定和行使,能从制度上监督政府机关和领导者行为,从而促进机关的正常运转。申诉权利的依法设定和行使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公务员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监督国家机关和领导者依法、客观、公正地行使人事处理权力,从而促进机关的正常运转。从这种意义上讲,申诉也具有补救和监督的性质和意义。

  第三,它能够促进政府机关人际关系的正常与和谐。公务员的申诉权与政府机关组织的人事处理决定权是对等的,从理论上讲并不是一种不平衡的关系。这种法定的对等权力既是一种配合关系,又是一种制衡关系,有利于政府机关人与人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和谐共处,有利于保护机关和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它能够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和互为保障,促进政府法治化的进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务员申诉制度和控告制度能够与复议制度、监督制度、人事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等相互配合,互为保障,形成制度上的合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条件,共同促进政府法治化进程。

公务员申诉的性质[2]

  从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可以看出,公务员申诉具有几个比较明显的性质:

  首先,事后监督性事后监督是指某一具体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的监督。它又可分为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前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监督机关或人员主动进行的监督;后者指某种行为发生后,该行为所指向的相对人提出申诉后才进行的监督。公务员的申诉属于被动监督。国家机关对公务员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后,公务员如对决定有意见或不服,可提出申诉,有关机关据此审核、复查、纠正的过程,也是对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或领导者进行监督的过程。

  其次,权利保障性。是指公务员的申诉权对公务员其他各项权利的实现起着保障作用。由于公务员是国家政策执行的主体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承担者,若要形成高效廉洁的工作氛围和保障国家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就必须首先使公务员自身的权利得到保障。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申诉权,公务员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申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它体现了申诉制度的权利保障性。

  第三,程序性。法定程序是使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保证。公务员法关于申诉的规定实质上就是程序规定,它是有效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切实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第四,主观臆断性。它是指公务员只要主观上断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至于客观上公务员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审核后才能确定。但是这种主观臆断性还需要建立在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之上,否则公务员就有可能受到批评、处分甚至法律惩罚。

公务员申诉的内容[3]

  (一)公务员申诉的条件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是指公务员提起申诉时必须具备的要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要改变原处理决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确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时要考虑两个方面:该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有权向原处理机关提出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使申诉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保障公务员的申诉权不至于流于形式。《公务员法》所规定的申诉的机关如下。

  (1)原处理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3)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对原处理机关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

  (三)申诉的程序

  1.申请复核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讲,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并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的公正性不大信任,也可以不经复核而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法》第90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2.提出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3.受理与决定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4.再申诉

  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如果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级以下的机关,公务员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1]

  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虽然都是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1.相同点

  (1)申诉、控告的主体是公务员法律确定的公务员,公务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它享有一般公民没有的法定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申诉、控告的对象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申诉、控告的客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务员特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即只限直接侵犯公务员个人与其公务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属于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

  2.区别

  (1)起因不同。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结果。而公务员控告的起因是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实施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法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乱纪包括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

  (2)前提条件不同。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公务员的控告则不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公务员只要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违法乱纪,且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向有关机关告发,要求处理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3)目的不同。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而控告的目的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含有对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机关及其领导人进行监督的目的。

  (4)受理机关不同。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是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沈文莉,古小华.公务员制度教程.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
  2. 2.0 2.1 周敏凯.公务员制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8
  3. 刘德章.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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