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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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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保险资金或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运用自有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3、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创新[1]

  据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3万亿元,占保险业可运用资金的比例由2005年底的77.7%进一步提升到82.3%。由于我国保险资产委托经营管理的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加上囿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因此,无论在受托资金的规模方面,还是在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方面,目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创新至少会在以下三方面有所体现:

  1.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

  《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第八条)“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第九条)这些规定通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主要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是2&*的股份也为国外战略投资者、民营战略投资者以及其它非保险业的企业参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预留了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上市节奏的加快,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人数少,股权结构单一的状况很快会有所改观。

  2.资产管理范围逐步扩大。

  根据《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对象主要是作为股东的保险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保险企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性质仅限于保险资金。在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200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其他类型的资金“埋下了伏笔”。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要求,切实管好保险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探索保险资金独立托管机制。”2006年6月22日中国保监会作出了《关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同意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范围调整为:“管理运用人民币和外币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或委托人民币和外币保险资金管理业务,与保险资金管理业务相关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创新与监管模式改革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平安保险集团获准成立香港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平安集团所有境外投资及管理业务,实现在全球范围进行资产配置,同时提供境外投资产品和第三方资产管理。由于该公司注册地和营运地均在香港,属于香港本地法人,其投资工具和业务范围不受内地《保险法》及相关资金运用法规限制。这意味着该公司可以同香港本地公司一样,合法受托第三方的资产,而不是仅限于保险资金,并且可以投资于除H股债券结构性存款之外的几乎所有投资品种,包括衍生品、股权不动产等,也可发起和设立某种投资基金,比如房地产基金

  3.资产管理产品不断创新。

  创新是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金融机构拓展生存空间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变化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创造更好的环境,寻求更多的发展空间,不断满足投资者的服务需求,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据报道,保监会2006年6月23日发布审批公告,批准同意华泰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华泰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行华泰增值投资产品和华泰中短债投资产品。这两个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供保险公司认购,华泰将募集到的资金,再进行投资。华泰此次试点的一个目标,就是帮助那些没有获得直接投资股票市场资格的保险公司投资股市,尤以外资保险公司和中小规模的中资保险公司为主。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必将有越来越多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问世。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资金的范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其业务定位,即可以经营的受托资金范围,它包括委托对象和资金性质两个方面。

  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欧美主要保险集团的投资公司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负责本身的保险资金运营,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委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现金管理和股权管理等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一些国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发展还表现为受托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趋势。

  这是因为,一方面,世界范围内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出现支付危机,政府主办的公共养老金计划资金供给日益不足,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补贴来鼓励发展企业和个人养老金计划,并推动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以提高基金的整体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养老金计划和年金产品具有的相同的精算基础,其负债特性大致相同,都是资本市场的长线稳定投资者,保险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在内的综合服务,可以满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资产规模,分散风险,还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取得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制完善建议[2]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规制既不能脱离现实.也不能裹足不前。而应当审慎合理。与时俱进。主要可以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两方面进行完善。

  1.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控制股东控制风险.可以通过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防控。《暂行规定》提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但并没有过多的展开。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一方面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可参见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今后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由保险公司独资设立或引入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这样可以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效率。并能从根本上减少控制股东控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2.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督

  完善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治理的法律规制.不仅有利于防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更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监督,更能从方方面面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综合水平.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关于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部监督的完善.笔者主要从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样两大方面展开。其中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

  在今后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制中.应当明确规定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以下方面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第一、当托管人发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计划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政策时,或者发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计划不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协议时.得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委托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任何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如与大股东之间订立不合理资产管理协议等.托管人得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其他委托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如果托管人故意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串通,或者对其托管工作存在重大失误。致使委托人的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时.托管人应当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如罚款、公告或取消托管人资格等。

参考文献

  1. 李静.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创新与监管模式改革.金融与经济,2007年7期
  2. 梁昊.浅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制问题.中国外资,200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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